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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大名博览 >> 史志书展 >> 志鉴常识 >> 6.简称与全称

简称与全称

发表日期:2011-7-7 14:25:13 作者:佚名 浏览数:

志书的编写往往会涉及到许多特定的名称和专业术语,如何正确记录,这与使用简称还是使用全称有直接的关系。原则上,使用简称的名称应是约定俗成的,是使读者阅读时既不发生歧义又能一目了然的。如:三个代表三讲九五计划期间、十一届三中全会、人大代表、创卫、党代会、四人帮文革时期等。这一类特定名称,简称得到认可,只要使用时注意规范,该加引号的不能少就行了,而大可不必都加括号加以说明,对其作解释。只要能准确完整地反映出一个特定的时期,读者就不会产生歧义。  

志书中涉及到机构名称也同样如此,不论是常驻机构还是临时机构,都要简得合理。如县委县政府爱卫办计生局广电局等,在第一次出现时必须用全称,若以后要多次出现,可在首次出现时加注(如:下称计生局)之类,或在凡例中就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