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鉴常识
大名志书
大名年鉴
部门志书
乡村志书
文史书籍
志鉴常识
您当前位置:大名博览 >> 史志书展 >> 志鉴常识 >> 志书行文规范 1.志名、目次

志名、目次

发表日期:2011-7-7 14:20:47 作者:佚名 浏览数:

1、志书名称及书写形式。志书以现行行政区划名称冠名,如《邯郸市志》、《大名县志》。乡镇志命名应冠其所属的县名,如《大名县金滩镇志》。续志应括注其断限起止年份,如《大名县志》(1979-2005年)。

2、志书章、节的标题,题前冠以序号。如第一章、第一节,节以下的条目层次用下列序号区分:一、二、三……,(一)(二)(三)……,1、2、3……(凡用阿拉伯数字表述的序数,数字后一律用”) 条目的层次不宜过多,以保持事物的整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