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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大名博览 >> 史志书展 >> 志鉴常识 >> 2.用字、标点符号

用字、标点符号

发表日期:2011-7-7 14:19:01 作者:佚名 浏览数:

1、文字使用以国家新闻出版署1992年7月颁布的《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为依据,一律采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于1986年10月及1988年公布的《简化汉字总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收入的汉字。不能自造简化字和自行简化汉字偏旁。引用港台等文献中的繁体字,应尊重原文。对古人名、地名、古籍等可能引起歧义或误解的字,可保留原用繁体字或异体字。

2、行文中需用外国文字和字母或少数民族文字的,一般用印刷体书写,对易混淆的,要注明其文体,同时全书要统一。

3、行文所用标点符号,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年6月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为准。

 4、统一采用16开本,书写格式一律自左向右书写(印刷)。志稿要认真仔细校对,校对所用符号以国标《校对符号及用法》(GB/T14706—93)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