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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位置:大名博览 >> 史志书展 >> 志鉴常识 >> 3.称谓运用

称谓运用

发表日期:2011-7-7 14:18:33 作者:佚名 浏览数:

1、名称在志书行文中一律采用第三人称,不用我党、我国、我省、我市、我县及本市、本区、本县等第一人称叙述。有时为书写方便、节省篇幅等,可酌情简写为“全县”、“县内”、“县XX局”等称谓。各种名称,如机构、文件、会议名称等,在志书中第一次出现时一律写全称。若名称较长,为了书写方便,可在其第一次出现时括注其已流行并不易产生歧义的简称,以便再次出现时使用。

2、涉及人名时应直书其名(除引文外),一律不加“同志”、“先生”、“女士”之类的称呼。必要时可在姓名之后冠以职务,如XXX县委书记、XXX县长等。志书出现相同人名时应分别在其首次出现时括注各人的生卒年月或出生地(或用能区别他们人名的字、号、别名、笔名、曾用名、绰号、或职业、职务等之中的一项)予以区别。

3、涉及外国国名、地名、党派、社团、政权机构、报刊名称、人名等,其译名均以新华通讯社的译名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为准。外国人名第一次在志书中出现时必须注明外文原名。

4、记述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时应书写其标准学名,并括注拉丁文,必要时可加注当地俗名。

5、计算机、互联网等现代技术、工具名称应规范,互联网网址类名称,必须写明英文地址。

6、志书行文一律用过去式,对年长日久后易使人概念模糊又不规范的简称,一律书写正规的全称。如“四化”,应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或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国前(后),应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或称“新中国建立前(后)”。     

    7、对各行各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口头流行的略语,如“三资”、“四无”等,尽可能不写入志书,确有必要写时,首先出现时应括注其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