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年6月实施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记述。
2、公元前的世纪、年代,必须加“公元前”三个字,如“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66年”;公元后的世纪、年代,一般不加“公元”二字,如“20世纪中叶”、“1911—1949年”。 对100年以内的公元年代,必须加“公元”二字,如“公元8年”“公元98年”;对起讫年代跨跃公元前后的,应写“公元前XX年~公元XX年”。
3、新中国建立前后的记述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采取以朝代年号纪年(包括民国纪年)加注相应的公元纪年,如“清宣统二年(1910年)”、“民国3年(1914年)”。相同的朝代年号不同的年份在志书同一篇(章)中多次出现时,为了记述方便和减少字数,可在其第一次出现时括注相应的公元纪年,以后出现时可不再括注。新中国建立后,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如2003年10月1日。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能写作“99年”;1984—1997年不能写作“84—97年”。
4、年、月、日之间应使用半字线“–”连接。如2003–05–27;年与年之间的连接应用一字线“―”,不用浪纹线“~”,如2005―2006年。 5、 时间记述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如2003年3月12日,不得用“去年”、“上月”、“本日”、“最近”、“目前”、“以前”等不确定的时间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