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鉴常识
大名志书
大名年鉴
部门志书
乡村志书
文史书籍
志鉴常识
您当前位置:大名博览 >> 史志书展 >> 志鉴常识 >> 5.数字运用

数字运用

发表日期:2011-7-7 14:14:45 作者:佚名 浏览数:

1、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汉字书写: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及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二•九”运动(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时应使用间隔号“•”,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九一三”事件、“三八”国际妇女节、“八五”计划、九三学社等。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一两个小时、三四层楼、七八天、五六十岁等。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如庚辰年正月初一、腊月十八日、八月十五日中秋节等。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如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前722年)等。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但要照顾到上下文,求得局部体例上的一致。如一座山、四本书、五种材料、六个百分点、听了三遍等。

2、下列情况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1)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2)公历世纪、年代、民国纪年、年、月、日和时、分、秒。如20世纪90年代、民国10年、2003年6 月1日、上午8时30分10秒等。(3)物理量量值,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非物理量量值,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如56.25元、20.50美元、160人、8.7万册等。(4)部队番号、代号、代码和序号。如84062部队、国家标准GB1234-90、国办发[2003]2号文件、总字第4567号、统一刊号CN12-2345、(91)卫药准字2-71号等。(5)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迹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