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志书中的计量单位,一律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行文中不得夹写计量单位、物理符号、化学分子式或其它符号,但在计算公式中,应使用国标规定的有关符号。如在行文中使用平方米、小于等表述的,而在计算公式中,可用相应的“m 2 ”、“<”等符号。
3、为了反映历史情况,历史上使用过的旧计量单位、旧币、外币等,记述时可照实记录,但应尽可能地按新国标、新币制等进行换算,并用括号注明换算的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