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鉴常识
大名志书
大名年鉴
部门志书
乡村志书
文史书籍
志鉴常识
您当前位置:大名博览 >> 史志书展 >> 志鉴常识 >> 6.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

发表日期:2011-7-7 14:13:34 作者:佚名 浏览数:

1、志书中的计量单位,一律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2、行文中不得夹写计量单位、物理符号、化学分子式或其它符号,但在计算公式中,应使用国标规定的有关符号。如在行文中使用平方米、小于等表述的,而在计算公式中,可用相应的“m 2 ”、“<”等符号。

3、为了反映历史情况,历史上使用过的旧计量单位、旧币、外币等,记述时可照实记录,但应尽可能地按新国标、新币制等进行换算,并用括号注明换算的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