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鉴常识
大名志书
大名年鉴
部门志书
乡村志书
文史书籍
志鉴常识
您当前位置:大名博览 >> 史志书展 >> 志鉴常识 >> 7.引文注释

引文注释

发表日期:2011-7-7 14:11:09 作者:佚名 浏览数:

1、对重要的引文和需要说明的专用名词、特定事物等,应予注释。为便于阅读、查检,注释采取页末注(脚注)。一页之中只有一个注释的可用星标(*),有两个以上注释的,则在需要作注的词语的右上角标出①②③……数码,把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按标注数码顺序写在当页最下方,并用条界线(注线)将其与正文隔开。几处注释同一出处者,可几个数码并列合注一条。

2、引用下列资料,应作有关注明:引用书籍中的资料,应注明作者姓名、书名、卷次、页码、出版单位和年月等。引用文件中的资料,应注明发文单位、年月、字别文号、标题等。如大名县人民政府大政[2011]12号《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文件。引用志书中的资料,应注明志书编纂出版的朝代、志名、卷次等。引用报刊中的资料,应注明作者的姓名、篇名、报刊名、年月(刊期)。

3、引用引文资料时应直接引用原著,如实在找不到原著而只能转引别人的引文时,要注明转引自何书何文(包括出书的出版年月、出版社、页码;发文时间、文号、单位等)。引文必须与原文一致,不得任意改动,若原文有错字,也要照写,但要在错字之后加括号注明正字。